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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无线电通信基站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青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15 14:01:0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规范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行为,保证无线电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在青海省境内设置、使用基站(指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CDMA、GSM—R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蜂窝组网方式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含室外直放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是基站设置使用的合法凭证。设置使用基站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办理设站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正式投入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基站。
第三条 设置使用基站,除遵守本暂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基站的设置
(一)设置使用公众通信基站的单位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运营许可证和批复。
(二)基站的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未经型号核准的设备不得使用。其带宽、功率、频偏、杂散发射等有关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基站所使用的频率必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管办)批准。
(四)GSM—R系统是铁道部用于列车运行控制、指挥调度专用移动通信网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GSM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按地域共用频率资源设置的基站,基站频率的配置应符合信息产业部《关于铁路专用GSM—R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频率及有关问题的函》[信部无函(2003)394号]的规定。
(五)CDMA和GSM系统邻频共用设置基站,应符合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的规定。
(六)基站的电磁环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基站设置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建设基站时,应根据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制定出适合城市发展和美化环境要求的基站布局长远规划,逐步实现城区基站设置景观化。
第六条 基站设置单位和个人在基站建设时,应本着节约、有序、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协调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第七条 基站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的1月份向省无管办报送当年建站规划。未列入规划的基站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基站的管理
(一)基站(除GSM-R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西宁地区由省无管办管理)。单位和个人设置基站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并在建站前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建站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建站计划及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2、拟建基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3、拟建基站名称表 (CDMA和GSM系统邻频共用设置基站的应在表的备注栏中加以注释。该表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
(二)基站的电磁环境测试,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受理基站设置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基站站址、频率等协调的除外)完成审批。
第九条 基站验收、核发电台执照和年检
(一)设站单位和个人在建站批复有效期内完成基站建设。基站建成试运行后,须向基站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基站验收申请文件;
2、基站试运行报告;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5、各基站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6、具有法定资质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出具的基站发射设备检测报告。
(二)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基站的站址、工作频率、功率、频偏、杂散发射等技术指标的检测验收工作。不具备检测验收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无管办,由省无管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基站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基站,由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基站不得投入运营,由设站单位和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检测验收。
(三)已设基站每年度由省无管办或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验电台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基站在用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四)设置基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基站站址和技术参数。基站停用、变更站址或调整其他技术参数,应向原批准设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基站设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接受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好基站管理工作。
(二)基站设置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度1、7月初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无管办、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半年度《青海省无线电通信基站综合统计表》(见附表),统计数据须详实、准确。
(三)依法设置使用的基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排除。
第十一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处罚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未经批准或未经验收,擅自设置基站或将基站正式投入运行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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